厦门这两个区都有,获得CNAS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厦门奖励公告关键词
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以及经济特区工作的重要讲话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区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在更高起点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合作,提升产业链韧性,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为“富美新同安”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1.对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认定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厦科规〔2021〕3号)规定,落实一次性认定奖励、配套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等奖补政策。
同一家机构获得不同类别孵化载体认定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政策。
二、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3.规模以下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市域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区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内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5.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6.对新获得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新获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在市级初创期建设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配套奖励;经认定为重大研发机构的,配套奖励补足至200万元。
8.对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其获得市级首次建站补助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国家、省、市级不重复奖励。
同一家企业获得不同类别研发机构认定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政策。
四、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9.对规模以上且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企业的研发费用,在支持享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基础上,再按获得市级补助金额的60%给予配套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10.对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个项目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五、培育发展科技服务
11.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六、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12.对符合《中共同安区委、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银城113”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意见》和市“双百人才”计划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项目和金额由区委人才办审定。
七、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运用
1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局、日本特许厅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的,每件资助最高2000元 。
14.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标准:
(1)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15.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6.鼓励发展同安区域特色经济。
(1)对获准注册或续展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已申请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实际规范使用的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
(2)鼓励支持发展具有同安区域特色的品牌。对已注册的具有同安地域特色商标且许可使用达到30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述商标许可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类“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运用”涉及的条款,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区市场监管局统一汇总初审后送由区工信局确认,给予兑现。
八、试点政策“免申即享”
17.对本措施第1、3、4、5、6、7、8、10、11条所涉及的奖励或补助,试点实施企业“免申即享”,直接予以拨付奖补资金。
九、附则
18.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在同安区、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和未存在公安涉黑涉恶问题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政策,且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或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不予奖补。
19.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并从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本措施所涉扶持资金由区、镇按厦同委发〔2021〕7号体制相关规定执行。为优化提升创新创业创造环境,进一步提升科技服务质量和水平,从科技三项资金中适当安排管理费用,用于政策调研、咨询研讨、生态营造以及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性支出。
20.本措施由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奖励和补助资金支持年度为2021年至2023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沧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提质增效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一)增产用电奖励
对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且当季工业产值超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当年度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前一年增长10%-20%(含,下同)、20%-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0.2元的电费奖励;对前一年全年产值超5亿元(含)的企业,或规上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企业(含集成电路),奖励标准对应分别提高至0.1元、0.2元、0.3元。对每家企业的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实现跨越发展
1.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4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5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5‰给予奖励,5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2‰给予奖励。
2.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3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4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5‰给予奖励,4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2‰给予奖励。
3.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2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3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5‰给予奖励,3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2‰给予奖励。
4.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10亿元(含)以上,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2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5‰给予奖励,2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2‰给予奖励。
5.对每家企业的每年该项奖励最高为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经核准或备案,企业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对符合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要求的企业,如属于前一年年工业产值超5亿元(含),或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含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材料行业的企业,或符合设备投资额要求的企业开展机器换人等自动化技改的,按项目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技改补助最高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融资
对企业融资担保费,按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的担保费补助最高3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实施展位费补助
积极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国内专业性、综合性的重点展会和行业推介会,对积极参加各类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2万元,每年参展补助最高6万元。
(二)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助;对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开展资信调查产生的费用给予4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80万元。
五、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企业的项目核准或备案后,根据节能减排成效,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200万元。
六、鼓励企业入驻空置厂房
鼓励成长型、符合我区产业布局的企业到我区发展,对新迁入或注册的工业企业,由政府引导至区内空置厂房进行生产,自迁入或注册起2年内纳入海沧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第一年(入统当年)按企业年度实际支付厂房租金的50%予以补助,第二年工业产值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再按其年度实际支付厂房租金的25%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七、支持企业质量创新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和厦门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已享受下级质量奖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二)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以上两项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八、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企业邀请专业顾问咨询公司,对企业实施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运营管理水平。经备案,参加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九、鼓励企业上云
鼓励企业上云,对使用云服务的制造类企业在获得市级上云费用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同额的区级配套补助。市区两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上云费用的80%。
十、新入统企业奖励
对首次纳入统计的“小升规”工业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纳入统计后满3年的再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所指企业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当年度区级税收、产值(或增加值)统计关系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产值以企业上报统计部门审定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款“鼓励企业实现跨越发展”,前一年工业产值5亿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属辖区街道负责兑现,其余由海沧区工业与信息化局负责兑现。
(三)本措施所有条款的奖补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地方贡献。同时,同类优惠政策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工业企业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奖励及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中经营贡献、固定资产投资类奖励时,累计不得超过企业区级地方贡献。
(四)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的企业,如未达到招拍挂条件的产值、税收等产出要求,则不予执行本措施规定。
(五)本措施涉及市区同类事项,若市级政策有需区级财政承担的,则企业择优且不重复享受,若市级政策无需区级财政承担的,则企业可叠加享受。区级承担市级和本区部分合计不超过本措施最高限额。
(六)申请当年度奖励或补助,除符合规下转规上奖励的企业可在后一年度申请外,企业必须在次年度内申报兑现完毕。
(七)所有扶持企业均应不属于联合惩戒对象,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失信执行人。同时,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所得扶持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八)对已享受《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厦海政〔2018〕69号)相关补助或奖励的企业,按相关条款继续执行至补贴期满。
(九)本措施由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起期间,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