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般使用年限和折旧年限在8至10年之间,实验室按照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施行报废管理程序。
一、仪器设备报废原则: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实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者;
3、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效率低,不能修复且不能改装利用者;
4、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属于被淘汰者;
5、因事故或其它灾害遭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6、因遗失主要部件,不能修理,已无使用价值,又无陈列条件者;
7、检定或校准不合格,又不能维修者;
8不能迁移的设备,由于基本建设项目改变、停建或工艺布置改变,无法改作他用,必须拆毁者;
9、严重影响环境或国家有关规定不准使用应予淘汰者等。
仪器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其生产效率、安全性及可靠性等均会不断下降,所以对这些仪器设备就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二、报废的管理程序
报废的管理程序一般包括提出申请、技术鉴定、审批和报废处理等。实验室认可应有报废管理操作文件,应对仪器设备的报废过程予以规定。
三、技术鉴定
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关技术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详细说明鉴定结果。
四、审批
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根据仪器设备原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单台套或批量原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要报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或法人审批。
五、报废仪器的处理
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可进行转让、变卖;同时注销仪器设备资产、仪器设备台帐、档案等有关资料。对于危险性大的仪器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还需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等。
六、降级使用
对部分功能丧失或不能正常运转,但主要功能尚能满足有关检测工作需要的、计量检定结果达不到原规定使用等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降级使用。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明显标识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