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检验责任追究管理程序
1、目的: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预防在食品检验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保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制定实验室认证检验责任追究管理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食品检验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
3、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实验室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实验室主任担任组长,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担任组员。其职责为负责追究食品检验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成立调查委员会负责食品检验过错责任的调查,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本程序下设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4、责任追究原则:
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验室认可各部门及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认真履职。
5、主要依据:
5.1、《食品安全法》第59、93条;
5.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条;
5.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7条;
5.4、《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4条、第5条、第6条;
5.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8条、29条、35条(四)、37条、39条;
5.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6、应当进行食品检验责任追究的情形:
6.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食品检验工作出现差错的;
6.2、滥用职权,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实验室公正、廉洁、文明声誉的;
6.3、变造、伪造、藏匿、销毁食品检验工作记录、证单和证明的;
6.4、对应施检对象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法,对检验报告的单证、印章、标志、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6.5、不按食品检验标准(规范)或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施检,擅自偏离,造成不良后果的;
6.6、对应施检对象因个人疏忽等主观原因而不按规定的时间、流程、规程检验,导致延误出具检测报告、错误出具检测报告的;
6.7、违反保密原则,擅自发布食品检测行政、业务等不应公开的信息的,或向个人或单位泄露在食品检测工作中采集的商品配方、工艺技术、科研成果等检测和商业秘密的;
6.8、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内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证明等的;
6.9、违反客观公正原则,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或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行为的;
6.10、不按规定抽取、处置检测样品的;
6.11、导致样品、财产、仪器设备等毁损、丢失的;
6.12、导致食品检验档案和重要资料等被盗用的;
6.13、不按规程操作,致使食品检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正常使用、电子数据无法处理,损坏食品检验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损坏计算机系统设备、数据的;
6.14、不能履行承诺,在其他食品检验机构中兼职的,或伪造能力资质证明的;
6.15、在食品检验工作中,不按规定保管、使用、操作、处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致使泄漏、导致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的;
6.16、其他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过失或错误行为。
7、食品检验责任追究方式:
7.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7.2、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7.3、通报批评;
7.4、行政赔偿;
7.5、建议调离检验工作岗位;
7.6、建议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上述有些追究处分(或处罚)若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或办法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8、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处罚权限:
上述第7节中追究方式7.1至7.4,由实验室认可工作领导小组决定;7.5至7.7由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建议,报主管部门决定。
9、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可以免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10.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食品检验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10.2、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10.3、有其它主动表现的。
11、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11.1、明知自己有过错,而有意隐瞒的;
11.2、一年内连续两次发生过错的;
11.3、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11.4、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的;
11.5、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11.6、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11.7、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的;
11.8、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1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
12、在对过错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过错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上述过错责任人的所属关系人也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3、记录:
所有调查取证材料,包括谈话记录,以及最终形成的书面调查报告等都应存档。
14、回避制度: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及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15、行政处分的解除: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6、多场所实验室人员的检验责任追究: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