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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对多场所实验室的评审要求

为了适应服务市场的需要,越来越多的检测实验室在做好检测实验室本部工作的同时,将服务链加以延伸,在经济发展相对较好、专业门类相对集中、第三方检测需求相对较多的企业、港口等区域建立检测实验室,形成了较有规模的多检测场所,从而极大的地方便了客户、更好的地服务于市场,同时增强了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规模和能力。CNAS认可也对多场所实验室的评审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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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中要求:

1 管理体系

1.1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或与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相关的所有场所。

1.2 各场所内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需要时,应配备相应的质量和技术管理人员。

1.3 各场所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频次和覆盖的领域应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2 申请及受理

2.1 实验室填写认可申请书时,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分场所提供相关材料。

2.2 对于不在同一地址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实验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3 申请认可时,各个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场所其管理体系均应正式运行6个月以上,且进行过覆盖该场所所有活动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3 认可评审

3.1 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活动应覆盖申请人申请范围涉及的所有场所。

3.2 现场评审时,各场所的技术能力应分别进行确认(包括进行现场试验),即使其技术能力与总部或其他场所完全相同。

4 认可证书

4.1 CNAS根据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不同场所,分别公布能力范围。

4.2当同一检测/校准/鉴定活动需要在多个场所共同完成时,可在公布的认可范围内对地址进行说明。

二、CNAS 实验室认可评审作业指导书中要求:

1 对于实验室申请多场所认可时,现场评审应覆盖所有的场所。现场评审时,评审组长应按评审通知要求,派相应专业的评审员对所有场所实验室进行评审。

2 对首次新增场所的评审,其评审范围应覆盖到该场所涉及的所有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并确认新增场所管理体系应正式运行6个月以上,且进行过覆盖该场所所有活动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3 各分场所实验室现场评审开始前,评审组应召开由评审组相关人员和实验室有关人员参加的评审说明会,评审结束前,应召开情况通报会,由副组长(分组长)主持,并告知实验室评审不做结论,待各场所实验室情况汇总后,统一做出结论。

4 评审各分场所的评审组应在现场完成评审报告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需要时包括附件5。其中附件1记录各分场所现场评审情况。

5 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长应与在各分场所实验室评审的评审组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